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工作流程再造,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现对《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潍坊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及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及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权限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
(二)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四)机动车辆;
(五)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六)批量账面原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七)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